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禁止行为人处分、转移或者变更其财产的临时措施,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天。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申请人认为需要延长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本案受理法院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法院认为延期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延期。同时,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仍将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没有提出申请的,原则上财产保全将自动解除。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以下情形需重新保全:
财产保全在原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的。 法院未批准延期申请的。 法院虽然批准了延期申请,但新的财产保全期限已届满的。申请人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包括: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 被被告的财产线索。 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额。法院收到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裁定:
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实体审查:审查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保全的范围、种类和数额是否适当。 必要性审查:审查财产保全对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否具有必要性。 裁定:做出是否批准重新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批准重新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 查封动产: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查封不动产: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重新财产保全措施需要解除的情形有:
诉讼终结的。 法院裁定撤销或者解除保全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有权机关责令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