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诉讼或者执行程序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那么,名下汽车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呢?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之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动产,动产属于财产。因此,名下汽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股票、债券等; 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 其他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因此,名下汽车在保全范围之内。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全范围与请求的标的金额相当;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情况说明及保全请求、清单、证。其中,“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情形的; 有其他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可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名下汽车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汽车; 扣押:将汽车移交申请人保管; 冻结:禁止银行、证券机构等冻结被执行人的名下汽车账户。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先申请诉前保全,即当事人发生纠纷尚未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诉中保全,即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影响申请诉前保全。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
被执行人认为裁定违法的,可以在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裁定后,依照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个月。
1. 汽车保全一般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采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自己的住所。
2. 如果已经申请查封或者扣押的汽车需要使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汽车的保全措施。
3. 车辆被保全后,被执行人仍有权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保全的汽车。
4. 申请人申请解除汽车保全后,如果汽车被申请人处置,申请人可以追偿被执行人。
综上,名下汽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保全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