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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土地能否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6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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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土地能否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造成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扣押、查封、扣留、搜查等。承包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是否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争议。

一、承包土地的法律性质

承包土地是指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土地面积、承包用途、承包期限、交纳费用等事项,并由农民对承包土地进行经营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承包土地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集体所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物权属性: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可继承性等物权特征。 收益权: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收益权,可以从土地上获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流转权: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流转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土地承包权依法转让给其他承包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于能否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存在不同观点

对于能否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不能财产保全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承包土地是我国农村特殊的一种土地使用制度,是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物权,不具有物权上的独立性,不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其理由主要有:

物权统一性: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种物权不具备独立性。 法律规定限制:《物权法》第10条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不动产和动产,而承包土地不屬於不动产或动产。 强制执行困难:对承包土地进行财产保全,需要将土地收回,这不仅违背了保障农民权益的立法精神,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难。

(二)可以财产保全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承包土地作为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其理由主要有:

物权属性:承包土地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可继承性等特征,符合财产保全的要求。 保障债权实现: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逃避债务。 民法典支持:《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承包土地作为一种物权,也属于财产的范畴,因此,可以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

三、司法实践情况

对于能否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各地法院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承包土地可以财产保全;有的法院則认为,承包土地不能财产保全。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法院支持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

四、建议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应明确规定承包土地可以财产保全,以统一司法实践标准,保障农民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要严格把握条件,避免过度保全或滥用保全措施。

对于是否对承包土地财产保全,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债权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毁损承包土地的可能; 承包土地的利用情况; 财产保全措施对承包土地使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 保全措施的可执行性。

只有在符合以上条件时,才宜对承包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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