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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被告到期债权
发布时间:2024-05-2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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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被告到期债权

**导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原告在诉讼中获得执行的可能性。其中,对被告到期债权的诉前财产保全,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保全措施之一。

**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性**

被告到期债权可能成为其逃避债务的重要途径。债务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和解或者其他方式,主动清偿或变更债务,导致原告无法在诉讼中获得执行。因此,对被告到期债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提前处分或转移债权,确保原告债权的及时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到期债权符合该规定中"情况紧急"和"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故可以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

**保全程序**

申请人:原告 申请时间:提起诉讼前 申请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材料: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保全范围和金额说明、担保书等 保全方式:查封、冻结被告到期债权

法院审查

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包括: 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情况是否紧急 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保全范围和金额是否适当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法院审查合格后,将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书必须明确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金额和期限。

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具有执行力,法院将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查封:法院将查封被告名下已有的到期债权,禁止债务人处分或者变更该债权 冻结:法院将冻结被告名下未到期的到期债权,禁止债务人收取该债权

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为一个月,如情况紧急,可以申请续保。以下情形应当解除保全: 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的 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的 经审查保全措施不当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金钱 有价证券 银行保函 第三方保证

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如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期间债权到期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期间,被保全的到期债权到期的,债務人应当按照訴訟保全時所確定的保全範圍,向法院指定的賬戶或保管機構提交相關款項或財物。

**结语**

訴前財產保全被告到期債權,是保障原告債權實現的重要措施。通過依法申請和執行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處分或轉讓到期債權,確保原告在訴訟中獲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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