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时,为保护债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其不动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不动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房屋 土地 森林 矿山 海域 其他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证明债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存在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不动产的可能,且已采取保全措施有证据证明。 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不动产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或者执行申请书副本。 债权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凭证。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不动产的可能及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 不动产权属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财产保全的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在3日内发出财产保全命令。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命令后,应当立即将财产保全命令送达被申请人,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或者不动产管理部门。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财产保全命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动产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原先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改变原先裁定的。申请人申请不动产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要及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债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存在以及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不动产的可能性。 要提供正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有虚假、隐瞒的情况。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备,并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