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变卖保全财产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债务人的财产变卖,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制度。
1、一般管辖 一般情况下,变卖保全财产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 法律规定了以下特别管辖情形:
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财产为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由动产或不动产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财产为股权或其他公司权益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提出期间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变卖保全财产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2、内容 管辖异议应当载明请求事项、受诉人民法院名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收到管辖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驳回异议或者变更管辖。
1、申请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变卖保全财产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变卖。
3、执行 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执行变卖,并对变卖的财产是否存在债权人共有权或者其他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调查。
4、变卖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卖,并将变卖款项交存人民法院。
5、分配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的先后顺序和同顺序债权的比例,将变卖款项分配给债权人。
1、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变卖保全财产的程序或者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复议 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变卖保全措施,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准许变卖。然而,乙公司认为其财产位于丙公司所在地,提出管辖异议。 分析: 根据前文所述的管辖原则,一般情况下变卖保全财产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乙公司的财产位于丙公司所在地,因此乙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变更管辖至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变卖保全财产管辖制度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有助于防止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维护法律秩序和市场秩序。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变卖保全财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