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或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一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不可抗力,财产保全期限相应顺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续保的;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等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等行为,或者有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可以依职权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主动续保。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续保,人民法院又不主动续保,那么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注意:自动解封仅指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影响案件本身的审理和执行。
当事人申请续保或者人民法院主动续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有明确的保全对象 申请续保的理由正当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等行为当事人申请续保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续保申请书。人民法院接到续保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主动续保的,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必要的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如果人民法院未主动续保,则需要主动申请续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