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维护裁判有效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当法院对财产保全作出生效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诉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生效裁定拥有申诉权,但申诉的方式为复议,而非上诉。
**一、复议的性质和程序**
复议是对 lower-level法院生效裁判的重新审查程序。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生效裁定不服,应当向作出裁定的 lower-level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 ten days 之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则丧失复议权。
收到复议申请后, lower-level法院应当组织合议庭对裁定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但不得作出与原裁定内容实质不同的裁定。复议期间,原裁定的执行不停止。
**二、复议的审查范围**
法院在复议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 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2.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3. 其他可能影响裁定公正性的因素
一、复议的时机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生效裁定书之日起 ten days 内向作出裁定的 lower-level法院申请复议。超过 ten days 的,则丧失复议权。
二、复议的途径
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lower-level法院提交。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诉人的身份信息
2. 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 财产保全生效裁定的文书号
4. 不服裁定理由
一、受理
收到复议申请后, lower-level法院应当在 five days 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裁决
lower-level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织合议庭对财产保全生效裁定进行审查。合议庭应当在 thirty days 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决,并送达当事人。复议裁决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维持原裁定向外送达本判决书至二级分店。
2. 变更原裁定
3. 撤销原裁定
在复议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执行有错误的,可以向 lower-level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应当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或者撤销执行。
二、申请鉴定
对于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合理等专业性较强的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expert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其他救济途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及时提起申请或诉讼
2. 收集充分的证据
3. 陈述理由清晰、充分
4. 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申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的 ten days 之内提出,超过 ten days 的,则丧失复议权。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申请鉴定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行使救济权时,应当及时、充分地行使权利,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