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
财产保全后,财产能否被再次保全?
**导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一项
诉讼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得到恢复。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人可能再次面临财产被保全的风险。本文将探讨不解除财产保全后,财产能否被再次保全的问题,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法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案件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
-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不当
### **解除财产保全后,财产是否仍可被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得到恢复。此时,申请人仍有可能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需注意以下情况:
**1. 原保全原因仍然存在**
如果原先财产保全的原因仍然存在,例如被申请人仍然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此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原先财产保全原因是否仍然成立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 被申请人是否提供了
反担保措施
- 财产保全是否符合 Verhältnismäßigkeit 原则(相称原则)
**2. 出现新的保全原因**
即使原先的保全原因已不存在,但若出现了新的保全原因,例如被申请人有新的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申请人也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3. 已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请求**
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下,已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4.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缺乏恶意**
申请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注意避免恶意申请,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原财产保全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 证明原财产保全原因仍然存在或有新的保全原因的证据材料
- 申请人担保或被申请人反担保的材料
### **结语**
解除财产保全后,财产能否被再次保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先的保全原因仍然存在、出现新的保全原因、已保全财产价值不足或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缺乏恶意,申请人仍有可能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在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避免恶意申请,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