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提示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保全提示书,提醒被执行人有关财产保全的相关事项。
一、执行法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标的物】。
二、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执行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有上述行为发生,执行法院将视情节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提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
四、被执行人如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提示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可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
五、被执行人必须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如实提供个人或单位财产情况,不得隐瞒财产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财产保全的法定义务,如实提供财产清册,并配合执行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七、被执行人如已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八、被执行人对本财产保全提示书有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向执行法院咨询。
特此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