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除财产保全函
尊敬的 xx仲裁委员会:
我方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商业合作。但是,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于 xx年xx月向贵委员会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希望冻结乙方相应的资产以保障甲方的利益。
然而,在双方争议的问题透过仲裁程序得以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认为财产保全已不再必要,故特此函告贵委员会,请求解除原先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
首先,甲方感谢仲裁委员会在本次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努力和支持。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争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公正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根据该裁决,乙方被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给甲方,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行动。
其次,依据该裁决,甲方确认乙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在审慎考虑后,甲方认为财产保全已不再必要,并且解冻被冻结的乙方资产将有助于双方恢复良好的商业关系。同时,解除冻结措施也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甲方再次表示对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表示感谢,并希望贵委员会能尽快解除原先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以便双方能够顺利履行仲裁裁决并恢复正常商业运作。
再次,甲方向贵委员会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并请贵委员会尽快处理甲方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冻结措施,并将相应的通知发送至乙方。
甲公司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