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此向乙方提供房产担保,保证其在特定债务履行期间内,债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担保范围
房产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名下的房产(详细地址),该房产作为担保物的标的,用于担保甲方因特定债务所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责任。
第三章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债权发生之日起至特定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或债务违约的情况下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甲方同意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乙方有权登记该房产权属状况,并在特定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变卖、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第五章 担保的解除
在特定债务完全履行之日,担保范围自动解除,担保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解除担保的书面证明,债权人有义务在接到解除担保书后立即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担保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六章 其他
1.甲方必须定期向债权人提供房产担保物的状况,不得私自处置或抵押担保物。
2.甲方必须保证房产担保物的权属一经发生纠纷,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该房产担保,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本担保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