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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3-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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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审查、审理申请保全措施案件中,对其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过去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而再次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重新审查达到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提出申请。

1.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概念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曾经申请过一次财产保全,但因保全措施过期或者终结后,当事人又再次提出相同的财产保全申请。

2.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对于再次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法院应当重新审查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重复申请的当事人是原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

(2)原先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过期或者终结;

(3)再次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与原先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相同。

3.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程序

当事人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查其提出的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

(2)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满足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并审查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如果符合规定,则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4.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效力

对于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如果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意义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原先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失效,再次提出申请是为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诉讼程序,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安排,其程序规定和审查条件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对于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申请的合法性,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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