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财产保全指引》,旨在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该指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的实施、财产保全的解除和财产保全的变更等内容,为财产保全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
在总则部分,指引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指出财产保全是对当事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或者其他限制处理,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并且强调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保全申请部分,指引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要求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被申请财产享有请求权或者担保债务人存在担保财产不足以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
在财产保全裁定部分,指引规定了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包括裁定的内容、形式、期限等。明确了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具体指明财产保全的方式和期限,并且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财产保全的实施部分,指引明确了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为法院提供了操作指南。并且要求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保护被保全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对于被保全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全的解除和变更部分,指引规定了财产保全解除和变更的程序,明确了法院在接到解除申请或者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定。对于财产保全解除后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办法。
总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指引》为财产保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规范了财产保全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相信在该指引的指导下,财产保全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更好地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