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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标的
发布时间:2024-03-07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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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财产保全标的

一、案由:

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的申请,现就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二、案情回顾:

贵公司因×××案向本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万元,扣押了其名下的××房产等财产作为保全财产。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全后,贵公司认为原先的保全标的未能有效保全财产,故要求变更财产保全标的。

三、变更理由:

据贵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申请,财产保全后,×××所持有的部分财产被转移、变卖,导致财产保全效果不佳不得不变更。

四、变更标的:

根据贵公司的申请,我院经审查认为,×××××××年××月××××日变更财产保全标的为:1、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万元;2、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市××小区××幢×××号的房产。请贵公司保持联系,加强督促执行。

五、提醒: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后,贵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举证、申请和协助义务,以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特此通知。

六、附注: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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