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
第一段: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要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财产信息,致使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无法实施,不得获得经济赔偿。
第二段:对财产保全的方式、期限、变更、解除、执行等各方面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批准申请,对财产权人提供担保后,可以未经听证,立即进行财产保全。
第三段:对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立法解释的财产保全规定和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受本解释的限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结合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本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四段:本解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尚未开始审理的案件适用本解释。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适用原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