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 20220001
申请人: 张三
被申请人: 李四
一、申请人张三向本法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四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经审查,本法院认为申请人张三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如下:
1. 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被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
2. 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不动产(房产)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变动权属。
3. 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其他财产暂不予以保全。
三、本裁定为不服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裁定使其财产面临被担保风险或者实现债权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予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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