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新的诉前保全措施,以加强对被告方财产的保全。这一新措施有望有效应对诉讼中被告方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天津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了具体细化,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操作流程和更为严格的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新规定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需提供与被申请财产权利有关的确凿证据,并且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的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天津市人民法院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和实施条件。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情况,可以采取财产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等措施。在实施以上措施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合理的财产保全依据和担保措施。
再次,天津市人民法院进一步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实施程序。在受理申请之时,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准许的决定。如果确认符合保全条件,法院将发布财产保全决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此外,法院还规定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天津市人民法院发布的《<诉前财产保全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规定。这一新的措施将有助于加强对被告方财产的保全,提高了诉前保全的效率和实效性,有力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