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们是原告方的法律代理人,就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事宜致函贵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原告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紧急性证明:
一、诉讼标的明确。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及利息,诉讼请求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紧迫性。被告系经营者,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可能随时发生变动,为了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实现,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明显。
三、证据确凿。我们提供了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交易记录、违约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有根据。
综上所述,原告诉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性证明明显,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诉讼的公正性,我们敬请法院审慎审理,并依法核准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