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保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查封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审查、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首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保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所在地等内容。申请人还需提供与所申请查封保全的财产有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债权存在及其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
其次,法院对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保全申请书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法院将申请人的申请书、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然后,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法院应当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作出是否准许查封保全的决定。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申请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则会向当事人发出查封裁定书。
最后,执行查封保全。一旦法院作出查封裁定,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对被查封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同时,被查封的财产权属关系和数额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