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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2-23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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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的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制度中, 返还原物的财产保全和财产申报制度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所谓返还原物的财产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根据财产保全法可以行使的一种财产保全方式,即法院在财产保全的法定程序下,责令被申请人将已处分的原物或者抢夺、摧毁的原物予以返还的一种保全措施。

财产返还保全制度, 法院可以依据被告返还原物的申请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法院就给我方的返还原物提出保全申请, 式的保全条件。对于我方主张能够申请返还原物的诉讼标的,制就可能被适用财产返还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第十二条规定, 法院在受理返还原物的申请时, 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并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财产。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财产保全法规定的, 被申请人未提出。财产申报, 或者提供虚假、不完全的财产清单, 或者擅自处分、转移财产等行为,造成申请人财产权益受损失的行为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财产保全程序结束, 被申请人无条件返还委托财产, 则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在被返还原物的财产申报制度下提出申请事先解除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同时, 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特别调查, 并对其财产提供所进行的适当的程序。

总之, 保全程序时刻着时守时宜, 只有通过配合当事人和法院, 才能更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返还原物的财产保全和财产申报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只有在返还原物的财产保全配合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的时候, 才能更好更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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