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诉讼的效力和执行的可能性,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认定的情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诉讼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先予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人财产等。先予执行是指对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权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是指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权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公示债务人财产是指法院依申请对债务人财产予以公示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保全的请求确有事实和确有理由。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异议等程序。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被财产保全的财产包括:财产的种类以及财产的数额。被财产保全的程度包括:被财产保全的方式以及被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异议包括: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申请财产保全解除等。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该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接到一方当事人异议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异议另一方当事人;接到申请财产保全解除请求书后十日内组织股政庭成员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解除或者确认的决定。
财产保全的效力包括:财产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受财产保全裁定限制的财产应当依照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要求进行保管或者处置。受财产保全裁定的财产可以实际处置,并可以在财产保全范围内变更权利状况,但变更权利状况的法律效力仅及于最终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