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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法条
发布时间:2024-02-2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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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法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频繁,而保全裁定复议程序的出现,则为当事人在经济纠纷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相关法条。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在财产受到保全后立即申请复议。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复议,并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复议的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总之,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申请复议的途径,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也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时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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