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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利息差额
发布时间:2024-02-2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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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利息差额

在法律领域,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保障诉讼标的的实际实现,而对特定财产进行的一种法律手段。而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保全对象的利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期间保全财产所生利息的差额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来说,指的是在发生保全之前的利息和发生保全之后财产价值上涨有息的差额。

对于保全利息差额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也有相应的规定。第一千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保全的财产就其价值上涨的部分所生的利益,被申请人应当给付利息。但是,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该等价值上涨的部分不是因保全所致的,或者能够证明不给付利息也能够维持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的,不应当给付利息。”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需要对被保全的财产就其价值上涨所生的利息进行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利息差额的计算也有一定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暂行规定》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请求被保全人给付被保全财产依法所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依法所生利润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予以考量”。这就意味着,对于保全利息差额的计算需要考虑被保全财产所生利润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按照利息的固定比例进行计算,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对于保全利息差额的请求也需要注意时效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利息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计算。”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利息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请求时效期间相同,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总的来说,对于财产保全利息差额的问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需要注意时效性的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保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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