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转执行依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全财产转执行的依据。
首先,保全财产转执行的依据是指在一审判决变成了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时,法院依法可以转为执行保全或者变价保全的情形。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变成法律文书后,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转执行保全财产的决定,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会在后期的执行程序中被转移、隐匿或者损坏等。这就是保全财产转执行的重要依据。
另外,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变成法律文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全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全财产转执行的依据是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转为执行保全或者变价保全的情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