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方式
债务人财产保全是指在债权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为保证债券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致使债权人的执行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而采取的措施。
保全的种类:行为保全、财产保全。
1.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债务权人在债务人或对债务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采取必要行为保全措施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责令其履行或者禁止其侵害行为。
2.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务权人为保全债权的有效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种先予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冻结债务人的存款;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在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同时提交有关合同、债券或者一定数额的担保、抵押等权利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即行裁定。情况紧急,不立即裁定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裁定。不立即裁定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裁定可能涉及数额巨大或者对当事人、做出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重大影响的,裁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裁定事项无形上涉及的,可以适用行为保全。
保全期限取决于案情 申请人因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票、债券等支付工具或者其出具的信用证的请求,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为二个月,不得超过四个月;因提出查封、扣押、评估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债权的请求,最后期限为三个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适用行为保全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裁定的保全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后三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书后五日内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对异议情况予以裁定。裁定裁定期限为十日。
在财产保全期间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后二个月内不立案的,财产保全裁定即行失效。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抗诉的,自抗诉之日起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对于因财产保全可能使被申请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解除或者豁免财产保全。
保全手段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财产保全措施选取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如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票据等措施;如果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将存款、汇票、债券等支付工具或者其出具的信用证导致在不同报告的行业或者地的持值的请求,可以作出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票据等支付工具的裁定。
在执行时,应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被申请人利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裁定中未予以最大限度充分保护被申请人利息造成过大损失的,对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作出变更、解除或者豁免财产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