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复议期限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诉讼的目的,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制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事实,保全财产的一种制度性救济措施。
在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相关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是多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而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撤销原裁定。这段时间内,法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裁定是否维持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产保全的事项本身存在紧要性,对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期限则会稍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先予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未按期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先予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撤销先予执行通知书。”
即当财产保全的事项属于先予执行措施时,被申请人必须在接到先予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也会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撤销先予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主要是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同时要注意,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