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千多块钱财产保全费用
保全费用是指为保全债权、确保执行活动的进行而支出的费用。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法官在执行活动进行完全的费用方面有一定的裁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对于保全费用,法官在裁量时应当遵循节约实用、合理合法的原则。
首先,保全费用是执行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保全债权、确保执行进行必不可少的费用。在申请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利请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执行中保全费用给予补偿。保全费用包括送达费、公告费、评估费、仓储费、扣押、查封、封存、损毁财物损失费用、拍卖费、、市场交易费、专项拍卖费用,以及人工费、差旅费、检验费等。
其次,保全费用不属于法院执行费用的法定组成部分,也不是执行费用的一部分,但是其与法院的执行职能密切相关。因此,在执行活动进行中,法官有义务确保保全费用的合理、节约和实用。对于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也有权利监督法官在保全费用方面的裁量,必要时可以提出异议。
在执行中,当事人如果因为保全费用支出过多或者不合理,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法院在受理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调整。对于法院裁定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调整的,当事人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总之,保全费用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确保债权得到保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活动进行的不可缺少的经济支撑。在裁量时,法官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实用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