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允许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要求保全的申请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对被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债务具有保全的利害关系,并且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的债权或债务的确存在。法院在接到第三人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其次,对于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动产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保全措施。在执行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提出异议的,由法院变更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另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在接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通知第三人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在核实有无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的情况后,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总之,《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保全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