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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1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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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为申请执行人,向贵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有可能导致执行标的的实现面临困难,故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保全。

经贵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具备。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被予以保全,财产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xxx元,保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不动产等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保全义务人应当配合执行法院和执行职务人员进行财产保全,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对于不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人: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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