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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
发布时间:2024-02-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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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

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财产保全复议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时限:当事人自收到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再审申请;超过时限的,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材料:再审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再审申请书;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书;再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财产保全复议决定有错误认定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其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机关有其他违法行为。

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再审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决定。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复议决定,并重新进行复议。

再审决定不服:再审申请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申请不服上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程序复杂繁琐,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种法定要求和程序规定。当事人要及时准备好申请材料,并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以确保再审申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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