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法院审查裁定,这就是申请复议。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为了保全诉讼标的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的实施需要有裁定,一旦财产保全裁定被作出,执行法院必须实施,直到裁定被变更或者被撤销。
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如果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一般需要书面形式,并提出理由和证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审查组,进行审查。
在复议程序中,当事人有权陈述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和材料。法院应当重审当事人的申请、抗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依法或者依规定进行调查、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
复议期间,法院有权裁定暂停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或者因事实依据变化导致财产保全的需要、范围变化,就应当作出变更裁定。
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服再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期间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法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如果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可通过复议程序寻求解决,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