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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财产不得保全
发布时间:2024-02-13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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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财产不得保全

在执行程序中,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它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而对财产实施的一种措施。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些被执行财产是不得保全的。

第一种情形,对继续经营的企业的动产、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以保全财产的方式实施执行。

第二种情形,对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暂住的财产,不得重复以查封、扣押或者暂住的方式实施执行。

第三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不得保全的财产。

对于上述的三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了不能保全的范围,是有其理由的。特别是对于继续经营的企业,如果动辄保全企业的财产,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因此,法律对于这类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财产的保全是必须要谨慎处理的。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依法合理地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保全,才能有效地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在保全被执行财产时,务必要仔细审查被执行财产的性质和规模,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合理和有效。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被执行财产不得保全,也要认清法律的规定,合理地选择其他执行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实现了执行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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