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保全申请人:
鉴于您申请了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请求,为了让您了解保全期限的相关规定,特向您告知如下:
一、保全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有权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价额相当于诉讼标的物价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延长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保全期满前延长保全期限,并通知当事人。保全期满前,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认为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以裁定延长保全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限的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解除保全
在保全期间,如果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如果您对保全期限或者解除保全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您知悉以上告知,并依法行使您的权利。
特此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