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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议庭财产保全复议
发布时间:2024-02-1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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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议庭财产保全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申请对合议庭的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复议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冻结财产所涉金额较大或存在可能不能履行保全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不予裁定,应当作出裁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对申请复议财产保全决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案件,执行法院并未及时裁定,导致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同时,由于执行法官和执行干警在执行财产保全决定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导致了保全决定的滥用,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对于执行法官和执行干警的保全决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核。对于财产保全决定的滥用、超范围执行和不当执行,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相关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财产保全决定的审查和监督,严格依法裁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法官和执行干警的保全决定应当加强监督和审核,同时对财产保全决定的滥用、超范围执行和不当执行,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复议案件的审理,依法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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