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认定需要保全被告财产的情况,对被告的财产实施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有效执行判决。
但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刑事诉讼中对财产的扣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控制措施,被告人、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对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当事人和有关机构。”
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和第三人可以就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法院有责任及时审查并裁定。对于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异议的成立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财产保全异议的成立,法院会审查异议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判断其是否成立。如果异议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就有可能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
其次,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法院会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限制被告人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因此需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审查被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性,以及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等。
在审查财产保全异议的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撤销原决定或者变更原决定,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就会维持原决定,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异议是在刑诉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保障了被告人和第三人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客观公正地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正确的裁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