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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2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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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发生纠纷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措施。为了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

一、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1. 债务发生纠纷,债权人提交申请,并提供了明确的财产保全理由和证据;

2. 被申请人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可能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3. 被申请人财产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可能会变卖、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其性质或者位置;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1.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

2. 财产保全决定应当包括财产保全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

3. 对于动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进行保全;

三、财产保全决定的内容

1. 财产保全决定应当明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财产保全的期限;

2. 财产保全决定应当载明被申请人享有的抗辩权利;

3. 财产保全决定应当载明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1. 财产保全决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2.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债权人请求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长;

3.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起诉讼的,财产保全决定自行失效;

五、违反财产保全决定的法律责任

1. 对于违反财产保全决定,拒不履行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处以拘留直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2. 对于因不服财产保全决定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3. 被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财产保全决定的解除

1. 财产保全决定的申请人有权根据财产保全决定的目的变更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2. 在财产保全决定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决定;

3. 被保全财产委托保全的人的行为达到保全的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以上就是我们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一些规定,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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