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当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保全。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和赡养费的支付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然而,有时候一方并不履行协议,拒绝支付赡养费或者转让共同财产。这时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被告变卖、毁损、转让、隐匿财产,保全原告可能获得的债权,并在判决生效前债权得到实现,保全财产的一种措施。
在离婚协议起诉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拒绝履行协议,并且有可能变卖、毁损、转让或隐匿财产。此外,原告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保证金。
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裁定书中说明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一旦裁定书生效,被告必须遵守法院的裁定,并不能擅自处置相应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对财产进行恶意损害。在离婚协议中提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申请书,提起诉讼,并且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
总之,离婚协议起诉财产保全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原告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且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