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案号:XXX-XXXX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关于漏财产保全费一案,经审理认定涉案事实如下:
一、原告张某系XX公司的员工,被告李某系该公司的财务主管。
二、经查明,自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期间,被告李某以清算账款、扣除税务费用为由,将公司现金资金流转至个人账户,并伪造公司财务报表,涉案金额共计XXXXXXXX元。
三、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李某的上述行为,随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上述款项并赔偿合理的法律费用和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金额XXXXXXXX元返还原告张某,并支付利息,自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政策规定执行。
二、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合理的法律费用,金融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共计XXXX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原告张某的指定账户。
三、如被告李某未能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加倍支付未履行的金额和按日计算的滞纳金等。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月X日
以上为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