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变更担保物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XXX个人
经XXX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XXX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XXX公司提起本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在与被申请人XXX个人的借款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审查
经审查,本案双方确已签署了借款合同,并且被申请人确实有需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三、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要求变更原先作为担保物的土地房产为新的担保物。
四、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以其所有的或者特定的财产为担保物权利人请求这一法定担保物的设定、变更并负责维持的方式重要的一方请求变更担保物,应当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根据本案的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同意将原先的土地房产作为担保物变更为新的担保物。
五、裁定结果
根据上述裁定理由,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1.被申请人XXX个人同意将原先担保物土地房产变更为新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的车辆。
2.新的担保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车辆应为被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未被他人抵押或查封。
(2) 车辆应具备足够的价值,以满足申请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要求。
3.被申请人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担保物的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给申请人。
六、裁定说明
(1)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双方可以依据本裁定提出执行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3)未在本裁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本院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七、裁定公告
本裁定公告于被申请人信息登记的住所地的法院网站上及XXX市人民法院综合门户网站上公告十日。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前向本院提出。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XXXXXX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