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原告可能取得的诉讼结果,而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即先予以保全。原告要求财产保全是为保障自己可能取得的案件胜利而提出的一种措施。
手续:
1.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说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
2. 提供担保文件
原告要提供担保文件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措施。担保文件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书等,原告还可以提供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3. 协助执行
一旦人民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被保全财产的管理人应该协助执行财产保全决定。在未被决定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变更、处置、转移被保全财产。
4. 支付保全费用
原告作为申请者,需要承担财产保全所需要的费用,如公证费、保全费等。费用缴纳后,人民法院才会执行财产保全决定。
总结:
原告要求财产保全需要遵守的手续主要包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担保文件、协助执行,以及支付保全费用等。以上步骤均需严格遵守,否则会影响到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权利。因此,在提出申请前,原告应该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并积极准备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