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诉前财产保全吗?
随着我国民商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成为原告在打官司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当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本质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尚未立案时,原告为保障其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提存或者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相对于诉中财产保全,则是一种更早的、先制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而在划分二者关系时,需要明确认识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不等同于诉中财产保全。前者是在诉讼程序未开始而实施的,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诉法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而后者则是在诉讼程序中已经开始后,基于临时性诉讼需要、涉及案件财产可能受到损失等事实情形而申请实施的保全措施。
二、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诉前财产保全
鉴于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明显区别,对于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何种财产保全方式的问题,应该可以得出比较明确的回答。从法律规范上来看,民诉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说明已经适用的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但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未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随时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已经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起诉状中说明情况;如果在起诉时尚未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随时申请。因此,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属于诉前财产保全方式的。
三、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
当然,虽然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但其法律效力是应该受到认真考虑的。作为一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效力应当以被查封、扣押、冻结、提存或者其他保全措施实施后为准。
此外,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填写要按照要求认真完善,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申请财产保全程序的顺利进行。
2、对于没有足够证据的诉讼请求,应该谨慎和慎重地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因为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实施,若事后无法证明诉讼请求成立,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应该慎重考虑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与费用成本的比较,避免因为前期的过度维权导致案件最终胜诉但收益微薄。
4、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整个流程中,应该注重与法院之间的沟通,积极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同时承诺认真履行保全协议。
总之,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它可以在打官司前有效地保护原告在本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但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保全实施对案件的影响,以便完成合规、有效的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