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费会退吗?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在于在诉讼过程中保护涉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避免财产被销毁、转移、隐匿等行为,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财产保全费用,但是如果申请被驳回或者案件结束时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不再存在,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退回保全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费用,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并且应当返还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全费用的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若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不存在,或者保全措施被驳回,申请人是可以获得保全费用的退还的。
然而,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退还并非总是能成功实现。具体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一、确认必要性的难度。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往往要经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事实和证据可能会不断变化,涉及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是否存在也可能发生变化。尽管人民法院可能会在审理案件时对必要性进行多次审查,甚至会对保全措施进行终止,但有时候确立必要性需求的难度可能会很大。
二、申请人的证据不足。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保全诉求。如果申请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证据不充足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那么就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此时,即使保全的必要性确实不存在,也无法获得保全费的退还。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上两点,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确信保全必要性已经不存在,申请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督促法院返还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