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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谁提出
发布时间:2023-12-0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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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对可能被执行人将来失去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执行债权的实际效果。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它能够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追回被执行人所拖欠的款项。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是谁提出财产保全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异议不成立的决定财产保全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如果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但需要先行保全的,应当经过审判机关批准,并向执行人提出。

财产保全的提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书的提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保全的具体财产、数额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可能被执行人丧失财产的证据。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与其有重大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系,还需要提供被执行人以及债务人的相关证据。

3. 财产保全额度和方式的明确。申请人除了说明希望法院对哪些财产进行保全外,还应当说明所请求的财产保全的额度和保全方式。

4. 提供适用于本案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应当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适用于本案的救济措施。

虽然财产保全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合法合规。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遭到驳回。因此,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财产保全申请能够得到顺利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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