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保护诉讼请求的实现,预防被告人逃避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法认定的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限制、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一种程序。
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在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财产保全决定而提出异议,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指由上级法院或者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组成的机关。复议机关有权审理被申请复议的事项,并作出复议决定,对财产保全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核查和审查。
复议机关的设立和功能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将对财产保全决定的法定条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核。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有权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和举证材料,对相关证据进行评估和鉴定,并作出独立的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原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取代、撤销或者维持等处理。如果复议决定取代了原决定,那么复议决定将成为执行的依据;如果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决定,那么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将被解封、解扣;如果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那么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申请提交后,当事人仍然要履行原财产保全决定,直到复议机关作出新的决定。同时,复议决定并不是最终裁决,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仍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财产保全决定是否合法。
总结起来,复议机关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设立和功能可以确保财产保全决定的公正和合法性。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评估和鉴定,并作出独立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原财产保全决定进行取代、撤销或者维持等处理。当事人如果不满意复议决定,仍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