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以及未来判决执行的可能性,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强制被申请人保管、保全或者冻结其财产。财产保全的种类、形式和程序由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财产性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存在财产性诉讼。
财产性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有关财产权利或利益为争议的民事诉讼。只有存在财产性诉讼,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可能导致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诉讼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如诉讼财产被毁灭、转移、转让、隐匿等,或者诉讼相对人通过其他方式将财产的变现价值减少等。只有当事人有可能遭受损失,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说明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结果的执行必要性和适当性。如果有其他更适合的措施,如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等,应当选择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第四,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担保,还可以申请公证处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只有当当事人存在财产性诉讼,可能导致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且财产保全必要性和适当性得到证明并提供相应担保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诉讼公正和要求,提高判决执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