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诉讼权益,提前采取措施冻结被告的财产,以防被告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那么,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是由谁来发出相关的信息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请求财产保全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原告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具体来说,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可附带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该申请书需要明确表述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被诉对象及其财产状况等必要内容,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据。申请书的格式一般没有特殊要求,但需要在文件上注明“财产保全申请”字样,以示与诉状等其他文件区别开来。
一旦原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被告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不得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标准比较严格。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的事实,并且有可能导致判决实施困难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发出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进一步冻结被告的财产。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由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申请,并且通过法院的审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发出相应的通知书,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