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贾某背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给申请人李某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存在潜在转移、隐藏财产的可能。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财产的裁定:
一、对被申请人贾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申请人李某所受损失的全部金额加上适当的利息。
二、对被申请人贾某名下的股票进行冻结。冻结数额为申请人李某所受损失的部分金额。
三、要求被申请人贾某提供财产清单,并交付财产原件及相关证照。申请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鉴定。
四、被申请人贾某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缴纳保全财产费用。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果被申请人贾某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应维护有关证据,确保持证完整。
本裁定书送达方式:
一、按照贵法官指定的邮箱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并附上本裁定书的扫描件。
二、即日起10天内在申请人住所或工作地邮寄本裁定书。
特此裁定。
(p标签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