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财产保全裁定书
当事人A与当事人B因某个争议事项在本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进行以及防止被告方逃避责任,本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具了如下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原告A申请对被告B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法庭审查,本法院认为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特作裁定如下:
一、对于被告B名下位于[地址]的住宅,现查封并加封门窗,并责令被告B不得擅自出入此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B名下银行存款账户金额至多冻结至XX万元,直至本案最终判决生效为止。
三、被告B名下已办理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由金融机构暂停转让、赎回或其他处置操作。
四、被告B名下现有的财产、车辆等动产一律不得转移、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五、对于其他未在上述措施中规定但可能对保全目标产生影响的情况,本法院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措施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请被告B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保全措施,并在裁定生效后继续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