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保全复议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产保全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或裁定生效,防止被执行财产灭失或转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措施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预先财产保全和执行财产保全。
1. 预先财产保全
预先财产保全主要包括扣押财产、冻结财产和查封财产三种方式。扣押财产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限制使用或者限制处分;冻结财产是指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资金进行冻结,防止其将资金转移;查封财产是指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场所、设备等进行查封,以确保财产不会灭失或转移。
2. 执行财产保全
执行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强制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手段,包括扣押、查封、划拨等方式。执行财产保全可以在财产被侵害前进行,也可以在财产被侵害后进行,具体采取何种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二、保全复议的规定
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提起的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对于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保全复议应当在财产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暂时停止原财产保全决定的效力,并做出新的决定。
三、总结
财产保全和保全复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实践中,我们要掌握财产保全和保全复议的规定,灵活运用相关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效率。